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高顿教育 初级会计职称
98人赞过
王惟烨
王惟烨
ACCA、CPA

高顿会计研究院特聘讲师,《会计职称四维考霸》编者

问题解答: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根据《民法典》,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含义
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法律原则可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这些原则居于其他原则和条文的上位,正像宪法居于其他法律的上位一样。但是民法基本原则不同的是,它们可直接适用,特别是那些比较技术性的原则,如无效行为不生效果的原则。
一般认为,对法律原则可分为四类:第一种是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如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的原则;第二种是作为制度的根据的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如私法自治的原则;第三种,表明民法典内在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一切人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及过失责任,被称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种,比较纯粹的法技术的原则,如无效行为不生效的原则、土地和建筑物为各别的物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和第四之间存在一种中间状态,如契约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债务人的总财产作为债权人共同的担保等原则。
以上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高顿教育官网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声明‘来源高顿’均为原创,未经许可,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应用。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百科
初级会计职称,又叫做初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是指通过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获得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中的初级资格。

主页 > 初级会计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