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课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权力机关依照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各自按其本国的税法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课税同一或类似的税种。按照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准,双重课税可分为事实上的双重课税和潜在的双重课税。
双重课税
双重课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权力机关依照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各自按其本国的税法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课税同一或类似的税种。按照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准,双重课税可分为事实上的双重课税和潜在的双重课税。事实上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已实际上行使了征税权。潜在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处于其各自税收管辖权之内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没有同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但这些未行使征税权的有关国家可随时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双重征税具有变为事实的潜在性质。双重课税现象的产生,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是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结果。“来源国”原则和 “居住国” 原则是确定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原则。按照这两个原则,税收管辖权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际双重征税
所谓双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两次以上的课征。我们所指的国际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产生的原因
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包括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双重征税的总体
双重征税从总体上看,有二个方面:
一是从课税对象上看,对某一项收益、所得和财产同时进行了两次以上的征税,则称为双重课税。例如,对同一块土地,既征收了土地税,又征收了财产税,那就发生了双重课税。
二是从纳税人而言,对同一纳税人或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项目,进行了两次以上的征税,称为双重课税。例如,既对一个公司征收了所得税,又对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票征收了财产税,那么就发生了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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