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高顿教育 初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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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惟烨
王惟烨
ACCA、CPA

高顿会计研究院特聘讲师,《会计职称四维考霸》编者

问题解答:
物权的效力有: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二、物权的排他效力。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2、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支配力
物权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自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
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
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一经成立,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予以支配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善意取得制度”可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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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百科
初级会计职称,又叫做初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是指通过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获得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中的初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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