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预算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是与原来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的“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概念。1997年6月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取消预算内、预算外收支界限后,财政总预算的收支体系也随之变化,将一部分原来属于预算外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但对这部分新纳入预算的收入又需要保持其专用性,不能与原来的预算收入统一分配。因此,预算收入被分为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两部分。
分类
(1)工商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印花税等;
(2)关税;
(3)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
(4)企业所得税;
(5)国有企业上缴利润;
(6)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7)债务收入,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借款收入、国库券收入等;
(8)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
(9)其它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外事服务收入、中外合资企业其它收入等;
(10)预算调剂收入,包括税收返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等;
(11)企业所得税退税,指企业按“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的所得税;
(12)罚没收入;
(13)行政性收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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