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占有的保护效力(占有保护请求权,自力救济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即推定其有所有权)。
2.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包括:
(1)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
(2)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3)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占有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
3.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物上的其他权利。
4.占有的保护效力
(1)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2)自力救济权
自力救济,指占有人依靠自身力量保护其占有。包括:
①自力防御权:占有被侵害时,以己力进行防御。如将侵入者驱逐出房屋。
②自力取回权:占有物被他人侵夺时,以己力取回其物。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占有作为一种利益,自可成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
(4)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有:
①使用收益的损害(如车位被侵占无法停车)。
②支出费用的损害。
③责任损害。
《物权法》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①理论规定: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而恶意占有人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②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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