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其中一个合伙人不偿还债务,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予以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有:
1、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承担债务超过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企业债务
法律分析: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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