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背书的主要方式

来源:高顿教育 初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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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惟烨
王惟烨
ACCA、CPA

高顿会计研究院特聘讲师,《会计职称四维考霸》编者

问题解答:
汇票背书的方式主要有限制性背书、空白背书、记名背书。汇票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一般转让
完全背书。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是指载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称的转让背书。完全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否则为无效背书。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此规定表明,在我国,汇票背书应以完全背书的方式进行,否则背书无效。
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 背书。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均承认空白背书。
特殊转让
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上写明"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向背书,是指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的特点在于原票据债务人因背书而持有票据,成为票据权利人。因此,回头背书的追偿权受到限制。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所载到期日届满后所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未作规定。期后背书的效力较弱,它没有担保效力。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例如,乙通过甲背书取得汇票后,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丙。乙对其直接前手甲背书的真实性应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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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又叫做初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是指通过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获得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中的初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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