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法律行为是什么

来源:高顿教育 初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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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惟烨
王惟烨
ACCA、CPA

高顿会计研究院特聘讲师,《会计职称四维考霸》编者

问题解答: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某项义务时,不要求对方也承担对待义务(即不要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无息贷款、使用借贷等。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社会性,意志性三个特征。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第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财产利益或履行特定义务而不要求对方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行为、无偿借贷行为、无偿劳务合同行为等。无偿法律行为是对民法中等价有偿原则的例外。依中国法,它主要发生于公民日常民事活动。
无义务者之遗弃罪是依据法令或契约并不负任何义务的任意第三人,遗弃无自救能力的人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遗弃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指因年幼、老弱、疾病或残疾,无法排除对于自己生命所构成的危险,不依靠他人的救助,就不能维持其生命的无自救能力的人。酩酊大醉和因吸用麻醉药品而昏迷的人也包括在内。(2)本罪的行为为遗弃,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将无自救能力的人移置无人可给予帮助的场所,对无自救能力的人构成极高的生命危险。(3)行为人的遗弃行为,必须使被遗弃的无自救能力者的生命陷于危险状态。(4)行为人必须具有“危险故意”,即明知被害人无自救能力,仍对之遗弃,即将招致具体的生命危险。如果行为人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恰巧遇见被害人无自救能力而加以遗弃,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以普通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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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百科
初级会计职称,又叫做初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是指通过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获得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中的初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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