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是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对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有关协调。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以后生效。
要素
(一)时间要素。行政复议调解发生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行政复议调解是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只能发生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之中。也只有在审查过程中进行调解.在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协商行为处于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和监督之下.才能确保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调解的正确行使。防止发生双方恶意串通或行政机关单方施压等违法行为。
(二)主体要素。行政复议调解的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行政复议案件可能基于复杂的法律利害关系而具有多方面的参与人和利害相关人。然而作为行政复议调解的主体,除了行政复议机关以外只能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当然,如果调解牵涉到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行政复议机关应基于信赖保护和公序良俗原则,防止行政复议当事人恣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三)条件要素。行政复议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要求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可采取调解的结案方式;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需要认真核实事实,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力戒偏听偏信;对案情事实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案情复杂的案件,要深入调研,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后两类行政复议案件不宜直接适用调解。
(四)对象要素。行政复议调解应针对行政争议标的进行。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标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调解必须也只能针对这一行为进行。如果被申请人以许诺事后利益的方式暗示申请人达成合意,那么就不是就具体行政行为本身达成的谅解。这不仅没有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而且有可能引起新的纠纷。
(五)目的要素。行政复议调解的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在这一点上,行政复议调解与行政诉讼调解或民事诉讼调解并无本质区别。都必须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于自愿达成协议。同时,这一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还有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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