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主要包含如下: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等。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法律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1986年,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从1986年7月起,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的2%计征。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提高为3%,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做出修订。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教育附加费作为专项收入,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还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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