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包括下列各项:
⒈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⒉债务人违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⒊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⒋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⒌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⒍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髙、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⒎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⒏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⒐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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