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因此,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则可以归纳为由独立董事提及,董事会决定,若同意就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若不同意就发布相应的公告说明理由即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大会决议应当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披露,否则相关决议的效力是具有瑕疵与法律风险的。
1、上交所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8.2.2条: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交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2、深交所规定,
深交所与上交所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时间不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8.2.2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8.2.2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交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提供。
3、证监会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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