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债券期限要求在15年以上,且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有一次赎回权,但需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行人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递延的利息将根据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等。
混合资本债券
混合资本债券属于混合型证券(Hybrid Securities),是针对巴塞尔协议对于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附属资本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巴塞尔协议按照资本质量及弥补损失的能力,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二级资本又可以分为低二级资本和高二级资本。混合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属于二级资本中的高二级资本。
发展
首期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从一开始就是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参照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进行探索的。2004年开始,监管机关和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了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有关研究,2005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这些银行在满足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1号公告,对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做出具体规范。之后不久兴业银行即按照监管规范在全国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首支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总额40亿元,期限15年(经银监会批准发行人10年后可赎回)。
混合资本债券的最突出特点是通过一定的利息递延条款、受偿顺序安排和暂停索偿权安排,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⑴利息递延条款是指当发行人在债券到期前财务年度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利息,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 12个月内未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⑵在债券的受偿顺序上,混合资本债券对本金和利息的受偿顺序位于发行人长期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股东之前;⑶当发行人无力偿付受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之前的债务或者偿付混合资本债将导致无力偿付顺序在前的债务时,投资人应暂停索偿权,发行人可延期支付利息而不构成违约;⑷发行人若延期支付本金或利息,都必须事先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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