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行政复议特殊管辖的情形都有哪些
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那么行政复议特殊管辖的情形都有哪些,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及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这些派出机关代表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则申请人既可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也可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卫生防疫站接受食品卫生法的授权,有实施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对卫生防疫站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应依法向管理卫生防疫站的本级卫生局申请复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负有对特定领域实施管理的监督的职责,不服该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特殊管辖是什么】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
高顿教育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