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概念
占有保护的请求权,是指占有人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 [1] 第245条第1款第1、2句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可见,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
定义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关于此项请求权,有称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占有人之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基于占有而生之请求权或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占有制度是不问现实的占有的状态是否正当而一律加以保护的制度,它的宗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占有保护请求权,正是基于此所产生的请求权,故“占有保护请求权”这一概念更确切地说明这一请求权的本质,而且也一目了然即乃对占有的保护。
现实意义
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在立法中如何规制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中国物权法制订高潮的今天探讨这个问题,对于占有制度的构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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