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规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如何判断“善意”
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当从如下两方面判断:
第一,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判断受让人善意的时间点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这就是说,必须是以受让财产的时间确定,即取得人必须在最后取得行为那一刻是善意的。至于受让人取得财产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如果受让人在这一时点以前出于恶意,亦可认定其在交付时及以后为恶意。
第二,受让人对其不知情无重大过失。《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规定:“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这实际上是提醒受让人要尽到一定的谨慎义务,如果因其自身的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其不构成善意,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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