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销项税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项税)。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是因磨损、遭受非常灾害和意外事故而丧失生产能力,或因陈旧过时,须淘汰更新的固定资产,所办理的鉴定、报废、核销资产、处理残值等项工作的总称。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估,确认应予报废而转入清理,即表明该项固定资产退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原固定资金投资随之减少,因此,在会计核算上要注销该资产原价和已提折旧,并同时冲减固定基金。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其已提折旧应等于应提折旧额。如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而未提足折旧,原则上应补提足额。但因企业管理不善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折旧不再补提。报废的固定资产直接以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予以注销,报废固定资产注销时,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按累计折旧额借记“折旧”账户。
目标
①确定固定资产清理的记录是否完整,反映的内容是否正确;
②确定固定资产清理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③确定固定资产清理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程序
①核对固定资产清理明细帐与总帐的余额是否相符;
②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发生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经技术部门鉴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③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转销是否查明原因并经适当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④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是否长期挂帐,如有,应作出记录,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
⑤验明固定资产清理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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