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可以丰富行政法理论,并能更好地帮助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规范行政行为和实现权利救济。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就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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