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如表决权、知情权、盈利分配权等。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社员只是社团的一分子。所以社员权与前面的各种权利不同,不是个人法上的权利,而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社员权
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特点
(1)社员权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的基础,与这种资格相终始。近代私法上的团体主要是依社员自己的意思组成的社团,所以社员权的发生归根到底决定于个人的意思。在这一点,社员权与亲属权有所不同。在社团成立需要国家的干预的情形下,国家所干预的是团体的成立,与社员的权利无关。所以社员权仍属私权。(2)社团与其分子即社员在一定情形下,不是完全平等的,社员有时须受团体意思(决议)的拘束。因此,在这个范围内,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社员权的行使与效力要受到限制。(3)社员权是一个复合的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具经济性质的,有具非经济性质的。前者以求得经济利益为主,后者以非经济利益为主。这一点与知识产权类似。(4)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可以随社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一般不能继承。
社员权只与社员资格联系而与社员个人的人身无关,所以不能以之为人身权或身份权。社员权中的具财产性质的权利,如利益分配请求权,在未经具体分配时,是一种抽象的总括的权利,不是债权。在已进行具体分配、分配额确定后,可以转化为债权。这种债权可以单独地转让或继承。
社员权包括非经济性的与经济性的
前者又称共益权,后者又称自益权。但这种名称不一定确切,如谓共益权是为团体的公共利益的权利,与实际并不相符。非经济性的权利包括社员出席社团会议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发表意见的权利、表决的权利、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等。经济性质的权利包括社团设施的利用权、利益享受权等。在不进行经济活动的社团,社员权中经济性质的部分就不占重要地位;在进行经济活动的社团(营利社团),则正相反。在公益性社团,社员的社员权以非经济性的为主,而且权利不是“利己的”,具有公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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