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举例】
1、吸收合并:A企业+B企业=A企业
则B及股东获得的利益按照清算计算盈亏并承担税收责任;A按照接受B的公允价值(不是原计税基础)确定新的计税基础。
2、创立合并:A企业+B企业=C企业
则AB及股东获得的利益按照清算计算盈亏并承担税收责任;C按照接受AB的公允价值(不是原计税基础)确定新的计税基础。
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亦称 “公司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合为一体,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企业合并的结果是,新企业的资产等于各个合并企业的资产总和。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接收了其他企业的资产 (包括债务)后继续存在而其他企业被解散的合并方式。在这种方式中,解散的企业称为被合并企业,继续存在的企业称为续存企业。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在所有企业都解散的基础上,设立一个新企业的合并方式。企业合并的效应,主要是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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