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从量定额计征适用对象:啤酒、黄酒、成品油。
从量定额
从量定额是指以应税销售量乘以单位税额的方法。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额=应税销售量×单位税额。消费税的计算与申报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如下:纳税人销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委托加工: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的数量。消费税中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以升为税额单位。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使用、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的数量。
具体规定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叫税基,是指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 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价值形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物理形态包括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以价值形态作为税基,又称为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另一种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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