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许可合同才生效的情形指的是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license contract,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准许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使用自己具有专有权的无形财产或(和)制造、销售产品的权利而由另一方支付使用费的协议。又称许可证协议或特许权协议,是进行技术贸易的主要形式。
主体
许可合同的主体或当事人,称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许可合同的客体或对象,各个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至二十一世纪初,中国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即专利技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商标和专有技术。专利权和商标权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是未向社会公开的具有事实上的专有权的无形财产(见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种类
根据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范围,许可合同可以分为:①独占许可,即只有被许可方有权在规定地域内利用许可对象从事制造、使用和销售活动。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享有这方面的权利。②排他许可,即被许可方有权在规定地域内利用许可对象从事制造、使用和销售活动,许可方保留这方面的权利,任何第三方不能享有这方面的权利。③普通许可,在许可方保留有关方面权利的同时,同时也有权授予任何第三方以此项权利。
根据被许可方是否有权将获得的技术进行再转让,许可合同又可分为:①可转让许可合同,即被许可方有权允许第三方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获得的被许可对象,这种许可合同同时是普通许可合同。②不可转让许可合同,即被许可方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获得的被许可对象。此外,还有交换许可合同,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相互交换价值相当的技术,彼此不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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