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
成本对象是企业需要计量成本的对象。根据企业的需要,可以把每一个生产批次作为成本对象,也可以把一个品种作为成本对象。成本会计对象指的是成本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成本会计的对象概括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经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成本会计实际上是成本、费用会计。成本会计主要是研究物资生产部门为制造产品而发生的成本即产品生产成本,所以成本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也主要是指产品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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