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消费税的扣除是为避免重复征税,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抵扣。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消费品计算征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其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10)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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