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代表损失的增加,贷方代表损失的减少。企业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并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中按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需要等到处置时才能转出。资产减值损失的数额等于资产账面价值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差额。
它主要涉及企业非流动资产,具体包括: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的累计值不应当为负数,如果出现负数,因一般是出现会计差错.但损益表反映的减值损失当期发生额有可能为负数,比如当期冲转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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