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入是指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取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收入时,取得的现金的部分。经营性现金收入指的是企业从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利润除去与长期投资有关的成本以及对证券的投资后剩余的现金流量。
各单位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可按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下列范围内收取一定的现金:
(1)单位或职工交回差旅费剩余款、赔偿款、备用金退回款。
(2)收取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的销售收入。
(3)不足转账起点(起点为100元)的小额收入等。
除上述项目可直接收入现金外,其余收款业务原则上都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由于现金具有使用广泛、便利的优点,同时又具有使用不安全、不利于国家宏观管理和控制以及费用较高的缺点,因此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按规定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具体的现金开支范围,1988年9月12日国务院令12号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银发[1988]288号文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璜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
(6)单位预借给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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