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是指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因或法定原因,致使公司失去经营能力,并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过程。公司解散包括的含义既指公司业务活动的停止,也指公司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结束。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没有马上消失,还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才正式消失。公司解散分自愿解散、强制解散两种方式。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已经超过两年没有召开股东会,而且经营已经出现严重困难,符合公司解散纠纷诉讼的主体资格、事实、理由,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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