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询证函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如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能提供与函证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如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认为积极式函证是必要程序,则下列情况下,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外部获得;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
什么是积极式函证
积极式函证可以节省审计的时间和人力,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降低审计成本。
函证是一项审计术语,是指审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积极式函证的采用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采用积极式函证比较好:
1、个别账户的欠款金额较大。
2、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会存在争议、查错等问题。
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一)再次发函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二)替代审计程序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三)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四)考虑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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