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的承诺发生在销售前,但实际兑现发生在销售后。销售返利是针对年度累计销售数量或金额的,发出货物时必须收到货款。销售返利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的奖励办法,如果销售数量或金额达不到最低数额则不能享受,即使超过最低数额,也要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在销售前只能合理预计,不能准确计算。
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时
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
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成本
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贷:主营业务成本
直接返还货款支付销售返利方时
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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