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缴纳此汇算清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调整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是负数,代表企业多缴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可以全额据实税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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