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业务: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某些特殊规定的处理:
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准确确定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后,再用上述公式计算缴纳消费税。税额减征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汽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税率又有调整。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适用税率:从价税税率11%,从量税税率0.005元/支。
4.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数量。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7.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二、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征税范围: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2.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3.税率:税率为1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其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三、对零售特定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自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自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进口环节都暂不征收。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税范围: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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