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低于30年。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不得低于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相关分类
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 30年;2.记账凭证 30年;3.汇总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类
4.总账 30年(包括日记账);5.明细账 30年;6.日记账 30年;7. 固定资产卡片 ( 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账簿 30年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会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所属单位 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3年(包括文字分析);1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决算) 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30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 10年;15.银行对账单 10年。
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属于单位的重要经济档案,是检查企事业单位过去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此,法律主要依据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局会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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