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期限一般为3~5年,其利率略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金融债券由于其发行者为金融机构,因此资信等级相对较高,多为信用债券。
一般规定如下:
1.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上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3.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5.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6.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
7.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8.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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