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就是政府依法行政行为,也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的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1.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经法律和行政机关投权的其他主体。 2.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管理行为它是基于行政管理权限,为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为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 3.行政法律行为是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或其他行为,不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在世界法学史上,真正将行政事实行为概念引入行政法领域的是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1851——1911)。他第一次将行政分为公行政和国库行政,公行政再分为高权行政和单纯高权行政。而单纯高权行政如建设街道、铺设绿地、垃圾焚化炉的兴建或交通事故的排除等,也就是所谓的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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