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确定及其账务处理: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资产减值准备
所谓资产减值准备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减值准备金额。《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固定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账面价值指固定资产原值扣减已提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
会计处理
一般计提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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