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风险的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高顿教育 初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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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惟烨
王惟烨
ACCA、CPA

高顿会计研究院特聘讲师,《会计职称四维考霸》编者

问题解答:
租赁合同风险的由出租人承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有下列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按照本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免责的事由之一,因此,在出现不可抗力时,租赁物毁损、灭失了,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在(1)和(2)的这两种情况下,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既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也不可归责于出租人,而出现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划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物的风险是往往是由物的所有权人承担的,即所有权人承担对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法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交付后转移至买受人的一般原则。在租赁合同中,多数情况下,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当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时,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这个风险责任就应当由出租人来承担。
(3)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出租人有过错,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当然应当由其承担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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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又叫做初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是指通过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获得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中的初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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