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国限额法,是“综合限额抵免”的对称,是指就纳税人从境外各国所取得的收入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然后按照其在该国缴纳税款数额与该国的抵免限额的关系,确定允许在居民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的数额,从而分别计算出在居民国的实际应纳税数额的方法。
分国限额抵免,是“综合限额抵免”的对称,是指就纳税人从境外各国所取得的收入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然后按照其在该国缴纳税款数额与该国的抵免限额的关系,确定允许在居民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的数额,从而分别计算出在居民国的实际应纳税数额的方法。
采用分国限额抵免的方法,纳税人在不同国家缴纳的所得税额要分别计算,抵免限额也是分别计算,不能彼此调剂使用,因而当纳税人在一个税率较高国家缴纳的超过抵免限额的税额无法在另一税率较低国家的剩余限额中进行抵扣。对来自每一国所得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与前述的计算方法相同。最后将纳税人就各国已纳税额分别进行抵免后,加总计算其在居民国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分国限额抵免的主要特点是,居民纳税人在不同的外国所纳税的抵免限额是相互独立的,不得相互补充调剂。
按照分国限额抵免方式,分国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分国抵免限额=某一外国的应税所得/居住国和该外国的全部应税所得×税基(居住国和该外国的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的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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