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一般通过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核算,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现金。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超标扣除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根据收到的发票数额和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业务招待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范畴,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该直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就要先认证再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银行存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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