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取得货币性资产,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递延收益。购建长期资产时,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贷:银行存款等。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政府补助的范围:修订准则对政府补助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表述,以便明确区分政府补助和收入。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1)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2)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机构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机构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3)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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