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开庭审理是在仲裁员主持下,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参加,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査处理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开庭审理一般有以下阶段:
(1)由书记员査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情况,宣布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及仲裁庭成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申诉人被诉人按先后顺序进行陈述和辩论,仲裁员宣读、出示证据,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4)仲裁庭在听取申诉和答辩后,就当事人争执焦点进行询问,以査清事实,依申诉人、被诉人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5)对当事人再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作成调解书,终结仲裁程序。调解未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作出裁决。
仲裁开庭审理,一般为不公开进行:
1.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2.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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