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营业外收入。捐赠方,借:营业外支出,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接受捐赠是指企业接受国内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予的各类固定资产,入账时应以有关发票或参照市场同类固定资产,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等资料确定其价格,如捐赠的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估计其新旧程度,按其净值记入“资本公积”账户,“资本公积”账户是所有者权益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是指捐赠者将非现金资产无偿赠送给企业,既不要求取得回报,也不要求对该项非现金资产具有要求权。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规定的价值计价,借记相关的资产科目,并按应交纳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规定的价值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属于企业尚未实现的价值,在资产处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在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以后,即资产的价值实现以后,才能用于转增资本。
在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以后,应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为其他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还应将递延税款转为应交税金,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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