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题税负;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环节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确保机构重置、职能调整按时到位,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根据之前发布的《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其中建筑安装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则适用3%的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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