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的单位和个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4、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款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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