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取得成本,递延所得税对应科目所得税费用,影响当期所得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取得成本,递延所得税对应科目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所得税。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计税规定: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1)会计规定: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波动)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对应科目所得税费用,影响当期所得税。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1)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计税基础:取得时的成本。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对应科目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所得税。
出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未来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是其获得的全部银行存款,扣除掉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才是它获得的净经济利益,也即投资收益,而要纳税的是投资收益,所以就相当于: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借:投资收益,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即全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抵扣掉了一部分应税经济利益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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