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量征收:直接按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计征消费税(与组价无关)。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的价格高低不同,按照加权平均数计算。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采取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若原材料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则按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包括: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②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则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代收代缴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征收:直接按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计征消费税(与组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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