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库存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在建工程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所得税方面:参照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如果用于应税项目,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其他),贷:库存商品。如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是自产的,按市场价格计算)或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库存商品是外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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