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即使提取了折旧,也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特殊情况除外。目前的特殊情况只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但可以按照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粮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该发票的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如果对方是免税企业,又不满足上述条件,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方是免税企业,对方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开给贵单位的只能是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关于免税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所以尽管对方是免税单位,也需要了解对方单位的性质,确认其销售的大米是否属于免税范畴,如果不是,若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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