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贷方记其他综合收益。一般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分录可表示为: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威本。
资产减值标准:
一、永久性:即对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恢复的资产减值给予确认。这个标准虽然避免了确认暂时价值波动形成的损失,但需要会计人员对暂时减值与永久减值进行判断。
二、经济性:即在资产负债表日若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则确认其减值。它能如实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价值,避开了采用职业判断区分资产减值类型的难题,便于操作。
三、可能性:即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保持一致,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
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未明确各项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差。由于不同资产的性质及价值的变化有着不同的规律,因此应对不同种类资产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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