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可以力等情况,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胁迫: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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