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自的金额。
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这种评估价格亦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1)新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
(2)评估的基本方法是:对于出售的旧房及建筑物,首先应确定该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然后再确定其新旧程度(即成新度折扣率),最后,以重置成本价乘以其成新度折扣率,以确定转让该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采用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可以消除出售旧房及建筑物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所造成的不合理情况,减弱通货膨胀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使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与其实际价值和出售这类房屋的增值程度相适应。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地产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的价格,适用于旧房地产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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